犯罪中止適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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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適用範圍是什麼?

一、犯罪中止適用範圍是什麼?

犯罪中止的成立應具備三個條件:

為了更好在司法實踐中掌握犯罪中止應用,有必要對犯罪中止,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進行比較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

1、犯罪中止必須是發生在犯罪過程中,這是犯罪中止的時間性條件。

2、犯罪中止必須是行為人自動地中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自動性條件。這裏的自動中止必須是徹底的。

3、犯罪中止必須是行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條件。犯罪既遂是對犯罪中止的絕對排斥。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

二、犯罪中止認定要注意什麼?

1、在進行了犯罪準備,而後放棄了着手實行的,應當認定為中止犯。例如,甲某準備了毒藥殺害其夫,因為害怕而沒有敢下毒,後來放棄殺人念頭,把毒藥扔掉。因為尚未着手就自動放棄犯罪,屬於在預備過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進行了犯罪準備,沒有着手實行的情況下,因為情況有變,主動撤退,但未放棄犯罪意圖的,不是中止。

3、即使客觀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認為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的,也是自動中止。

4、在客觀上能夠完成犯罪,但行為人自認為出現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而撤離的,屬於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一旦成立犯罪中止,那麼根據《刑法》中的規定,在對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時候,往往是不會那麼嚴重。此時,若沒有造成什麼損害的話,那麼應當對行為人免除處罰。即使中止行為有造成損害的,此時也應當對行為人減輕處罰。另外,在認定犯罪中止的時候,也需要注意,在實行犯罪之前和之後,其實都是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的,並非是在犯罪着手之後才有可能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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