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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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要求是什麼

法律中規定假釋適用的是被判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當然要是死緩犯能夠減刑到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話,那也是可以被假釋的。但作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想被假釋的話,則就有一定的要求。究竟這些要求都包括了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

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要求是什麼

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罪犯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後,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其實主要也就是要求罪犯滿足法律中關於假釋的條件,但同時還要注意如果認定為累犯,或者罪犯因為觸犯了八大重罪從而被判刑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話,那此時就是不能被假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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