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假釋考驗期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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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假釋考驗期的條件是什麼?

罪犯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在新聞上或者是在報紙上都能看到某某得到假釋回家的消息。那麼假釋的前提條件是什麼呢?這個問題或許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今天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有期徒刑假釋考驗期的相關知識。

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一定時間的刑罰之後,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將其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1、假釋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回到社會上,因此,必須附加一定的條件:

(1)適用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容分子。但是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2)適用假釋的刑期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

適用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況",是指國家政治、國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3)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

2、假釋的程序與減刑相同,同時,刑法也明確規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進行假釋。

3、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4、對假釋犯的監督及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根據其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假釋犯在原判決前還有沒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

(4)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遵守關於假釋的各項規定,沒有以上説的三種情況,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通過對以上內容的閲讀,相信大家對假釋考驗期都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上網查閲一下關於這方面知識,也可以諮詢本站,這裏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最後提醒大家一下,遇事不要衝動,法律不容踐踏,請遵守國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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