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不去自首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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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以下四種情況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別是: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