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於毒販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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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於毒販如何判刑

一、我國法律對於毒販如何判刑

1、 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其標準為必須具備下列情況之一: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2、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 200克以上不滿 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滿 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3、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 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販賣毒品罪中“販賣行為”的認定

販賣毒品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的非法收購毒品的行為。通常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買入毒品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以販賣為目的的購買,在購買環節被抓獲的。

3、將家中祖存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4、自制自銷毒品的。

5、以毒易貨、以毒品支付各種費用或償還債務的。

6、以販賣為目的委託他人幫助購買、銷售毒品,或明知他人販賣毒品而為其代買、代賣毒品的。

7、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即充當販毒交易的中介人,幫助出賣或購買毒品,不論其是否獲利,均應以販賣毒品罪共犯論處。

8、賒銷毒品的。

9、有償提供毒品供他人注射、吸食的。

10、代購毒品過程中牟利的。

三、關於毒品的“代購”問題如何處理

現實中,經常出現代購毒品的情形,是否認定為販賣毒品罪,要根據代購是否獲得酬勞以及酬勞種類,主要有兩種情形:

1、收取金錢

這種代購是否屬於販賣毒品,看有無牟利目的。例如,甲為了吸食,讓乙代購毒品,乙在交通、食宿等必要開銷之外,向甲收取“介紹費”、“勞務費”。乙從中牟利,變相加價,賣給甲,屬於中間商(二道販子),構成販賣毒品罪。

2、收取毒品

這種代購是否屬於販賣毒品,看有無販賣目的。例如,甲為了吸食,讓乙代購毒品,乙説:“我為你代購,不收介紹費、勞務費,但代購來的毒品,分一成給我,作為酬勞。”甲答應。乙其實想將收取的毒品予以販賣。乙具有販賣目的,收取毒品,等於是為自己販賣毒品而進貨,構成販賣毒品罪。乙如果收取毒品是為了自己吸食,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四、販賣毒品罪的主觀目的是什麼

販賣毒品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販賣毒品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眾健康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1、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販賣的是毒品,如果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行為對象是毒品,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騙他人説是毒品以獲取利益的,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以詐騙罪論處。只要行為人認識到是毒品,不論其是否認知毒品的名稱、化學成分、效用等具體性質都認定為構成本罪。

2、對毒品種類產生錯誤認識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不同種類的毒品都危害公眾健康,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犯罪的事毒品,即使其對毒品種類的具體認知錯誤,也認定為構成本罪。

3、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販賣毒品行為的,構成本罪。

我國法律對於毒販如何判刑,具體回答如上所述。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本篇文章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如果還存在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與專業律師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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