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XX - 王XX詐騙、盜竊、信用卡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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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重慶市忠縣人民檢察院。

許XX,王XX詐騙、盜竊、信用卡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許XX,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因涉嫌詐騙罪,於2014年3月18日被抓獲,同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大渡口區分局刑事拘留,經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同年4月21日由重慶市公安局大渡口區分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吳遠國,重慶泰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XX,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因涉嫌詐騙罪,於2014年4月1日被抓獲,4月5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大渡口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經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同年4月21日由重慶市公安局大渡口區分局執行逮捕,同年4月28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大渡口區分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於2014年12月3日被忠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重慶市忠縣人民檢察院以忠檢刑訴(2014)2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XX、王XX犯信用卡詐騙罪、詐騙罪、盜竊罪,於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當中,因二被告人對部分指控事實提出異議,本案於2014年9月12日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黃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XX及辯護人吳遠國,被告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一、信用卡詐騙犯罪事實。2013年12月26日10時許,被告人許XX夥同王XX駕駛一輛白色XX迪車,在忠縣忠XX“天然氣淨化廠”附近採取由許XX冒充香港人,王XX冒充其祕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李XX信任後,謊稱出車禍需要用錢,自己銀行卡不能用,需要被害人銀行卡轉賬,並許諾給被害人好處費,被害人李XX將自己的一張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卡(尾號3918)交給許XX,許XX借被害人查詢餘額之際獲得銀行卡密碼,而後二被告人藉故讓被害人下車,被告人王XX將銀行卡中的8300元取走,銀行扣取手續費10元,被害人損失8310元。

二、詐騙犯罪事實。2014年3月8日,被告人許XX夥同王XX駕駛一輛黑色XX迪車,在河南省駐馬店市XX附近,採取由許XX冒充香港人,王XX冒充其祕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謝X某信任,謊稱找領導借錢需要送禮,讓被害人謝X某購買了一條價值人民幣10313元的黃金項鍊,並騙走了該黃金項鍊和謝X某的一部白色蘋果5手機(因手機信息不全未鑑定出價值)。

三、盜竊犯罪事實。1、2013年12月23日16時許,被告人許XX夥同王XX駕駛一輛白色XX迪車,在重慶市九龍坡區含谷鎮全興XX的華XX公司附近,採取由許XX冒充香港人,王XX冒充其祕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曾某某信任後,採取祕密竊取的方式,將曾某某的一張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4174)盜走,並將卡內的3900元取走,銀行扣取手續費8元,被害人損失3908元。

2、2013年12月24日13時許,被告人許XX夥同王XX駕駛一輛白色XX迪車,在重慶市合川區XX附近,採取由許XX冒充香港人,王XX冒充其祕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詹XX信任後,採用祕密竊取的方式,將被害人詹XX一張中國農業銀行卡(尾號4377)盜走,並將卡內的4900元取走,銀行扣取手續費4元,被害人損失4904元。

3、2013年12月29日14時50分,被告人許XX夥同王XX駕駛一輛白色XX迪車,在湖南省長沙市寧鄉縣郊XX附近,採取由許XX冒充香港人,王XX冒充其祕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周某某信任後,採取祕密竊取的方式,將被害人周某某的一張招商銀行卡(尾號4421)和一張中國XX銀行卡(尾號7527)盜走,並從招商銀行卡中取走20000元和從中國XX銀行卡中取走1000元,銀行共扣取手續費22元,被害人損失21022元。

4、2014年1月4日,被告人許XX夥同王XX駕駛一輛白色XX迪車,在江西省高安市XX對面昌盛大藥房XX附近,採取由許XX冒充香港人,王XX冒充其祕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楊XX的信任後,採取祕密竊取的方式,將楊XX的一張農行卡(尾號9316)盜走,並將卡里的15700元錢取走,銀行扣取手續費12元,被害人損失15712元。

5、2014年3月8日,被告人許XX夥同王XX駕駛一輛黑色XX迪車,在河南省駐馬店市XX附近,採取由許XX冒充香港人,王XX冒充其祕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謝X某信任,採用祕密竊取的方式,將謝X某的一張中國XX銀行卡(尾號6297)盜走,並將銀行卡里的13100元取走。

被告人許XX於2014年3月18日被大渡口區公安分局民警在大渡口區拘留所附近抓獲歸案,被告人王XX於2014年4月1日被大渡口區公安分局民警在安徽省五河縣城關XX抓獲歸案。二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並主動退賠30000元人民幣,其中公安機關已向被害人李XX發還8300元。

被告人許XX、王XX辯稱,他們記憶當中沒有取謝X某銀行卡里的13100元,因為時間太長記不清楚了,該筆事實由法院以證據確認;對其他指控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並認罪。許XX辯稱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應當從輕處罰。

辯護人吳遠國的辯護意見,對指控信用卡詐騙罪、詐騙罪、盜竊罪的罪名沒有異議;指控2014年3月8日王XX盜走謝X某銀行卡內的13100元的事實現有證據存有疑點,該筆事實是否認定由法院根據證據綜合確定;許XX、王XX已積極退贓30000元,並願意繼續退贓,坦白認罪態度好,建議對許XX在有期徒刑三年內量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XX、王X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許XX、王XX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許XX、王XX盜竊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盜竊數額較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許XX、王XX犯數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實行數罪併罰。二被告人到案後,在提起公訴之前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庭審當中認罪,其中王XX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比許XX更詳細更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給予二人不同程度的從輕處罰。二被告人退還部分贓款,可以從輕處罰。

關於指控2014年3月8日二被告人盜竊謝X某13100元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王XX在ATM機的取款視頻以及農行取款明細記錄、被害人謝X某的陳述等證據證實,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能夠證明二被告人盜竊謝X某13100元的事實成立。

關於被告人許XX提出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當中起輔助作用的意見,經查,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當中各自分工配合,共同分配使用贓款,在共同犯罪當中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該辯稱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人民幣,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人民幣,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人民幣,合併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三萬三千元人民幣。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八千元人民幣,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人民幣,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人民幣,合併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一千元人民幣。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二十八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三、責令被告人許XX、王XX退賠被害人李XX8310元(含已發還8300元)、謝X某23413元、曾某某3908元、詹XX4904元、周某某21022元,楊XX15712元,共計77269元人民幣(含已退賠3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葉 萍

人民陪審員  吳宗凱

人民陪審員  譚X和

書 記 員  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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