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曾XX、羅XX、曾XX開設賭場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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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XX、曾XX、羅XX、曾XX開設賭場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劉XX、曾XX、羅XX、曾XX開設賭場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湘1302刑初149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XX,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於湖南省邵陽市新邵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湖南省邵陽市新邵縣。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2017年9月26日被婁底市公安局鋼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日予以釋放。2018年4月2日,由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辯護人樑XX,湖南XX律師。
被告人曾XX,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於湖南省邵陽市新邵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於2017年9月9日被貴州省從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轉由婁底市公安局鋼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日予以釋放。2018年4月2日,由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辯護人黃XX、黃晨,湖南泰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羅XX,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於湖南省邵陽市新邵縣,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湖南省邵陽市新邵縣。曾因犯聚眾鬥毆罪,於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審,於2017年3月9日被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至2018年7月6日止。因賭博,於2017年8月11日被婁底市公安局鋼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於2017年11月14日被婁底市公安局鋼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經婁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婁底市公安局鋼城分局執行。現羈押於婁底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XX(曾用名曾XX),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於湖南省邵陽市新邵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湖南省邵陽市新邵縣。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2017年12月4日被婁底市公安局鋼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日予以釋放。2018年4月2日由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辯護人廖XX,湖南XX律師。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以婁星檢公訴刑訴[2018]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X、曾XX、羅XX、曾XX犯開設賭場罪,於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5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XX及其辯護人樑XX、被告人曾XX及其辯護人黃XX、黃晨、被告人羅XX、被告人曾XX及其辯護人廖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7月10日左右,由被告人劉XX、曾XX提議後,被告人劉XX、曾XX、羅XX、曾XX四人商定在婁底市婁星區共同開設賭博電遊廳營利。劉XX、曾XX各出資18000元,各佔30%的股份,羅XX和曾XX各出資12000元,各佔20%的股份,資金交由劉XX管理。後由劉XX、曾XX租下婁星區漣鋼大市場海洋賓XX對面“老百姓愛心購物網”門面作為開設電遊廳的場地,由曾XX在網上聯繫電遊機賣家後,劉XX付款,購回1台8機位“打魚機”、1組8台“草花機”、1台8機位“飛禽走獸機”。2017年7月21日左右,該電遊廳正式營業,三套(共24機位)電遊機均設置有退分賭博功能,並以現金作為獎品,組織賭博活動。劉XX、曾XX、羅XX、曾XX共同管理遊戲廳日常事務,負責上、下分,劉XX還負責管賬,曾XX還負責維護、修理遊戲機。2017年8月10日,該電遊廳被婁底市公安局鋼城分局民警查獲。經認定,該電遊廳內1台8機位“打魚機”、1組8台“草花機”、1台8機位“飛禽走獸機”,均具有上分、退分、退幣功能,每個操作位均能正常使用,均以現金作為獎品,屬於賭博機。
2017年9月9日,被告人曾XX在貴州省從江縣XX被從江縣公安局丙妹派出所民警抓獲;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劉XX主動到婁底市公安局鋼城分局青山派出所投案;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羅XX明知婁底市公安局鋼城分局青山派出所民警在找其的情況下,在新邵縣寸石鎮司法所等候,後被青山派出所民警抓獲;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曾XX主動到婁底市公安局鋼城分局青山派出所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劉XX、曾XX的家屬分別主動退贓一萬元。
該院認為,被告人劉XX、曾XX、羅XX、曾XX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均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劉XX、曾XX、羅XX、曾XX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劉XX、曾XX系主動到案,到案後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自首情節均可以認定。被告人曾XX、羅XX系被動到案,到案後對其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其坦白情節可以認定。被告人羅XX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其緩刑。還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第四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之規定,訴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XX的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人劉XX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其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還具有自首情節,請求法院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曾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曾XX的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人曾XX犯罪情節較輕,開設賭場的時間短,對社會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曾XX具有坦白情節,系初犯、偶犯,積極退贓,其認罪態度好,請求法院對被告人曾XX適用緩刑。
被告人羅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曾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曾XX的辯護人辯護稱本案社會影響較小,獲利也很少,且被告人曾XX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且其積極退贓,悔罪態度好,請求法院對其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有户籍資料、到案經過、受案登記表、被告人劉XX、曾XX、羅XX、曾XX的供述和辯解、證人彭XX、曾XX、劉XX、郭X、郭X國、蔣XX、張XX、楊某、吳XX、李XX、張XX、康XX、劉XX、吳XX、劉XX的證言、辨認筆錄、提取筆錄、現場指認筆錄、退贓筆錄、證據保全決定書及清單、扣押決定書、微信聊天、收款記錄、電子設施設備認定委託書、設備認定書、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入所體檢表等相關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委託了新邵縣司法局對被告人劉XX、曾XX、曾XX是否適用社區矯正進行了社會調查,新邵縣司法局經調查後作出新矯字(2018)第254、255、256號調查評估意見書,建議對被告人劉XX、曾XX、羅XX、曾XX適用社區矯正。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曾XX、羅XX、曾XX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劉XX、曾XX系主動到案,且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曾XX、羅XX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XX、曾XX主動退贓,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XX曾因聚眾鬥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併罰。根據被告人劉XX、曾XX、曾XX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被告人劉XX、曾XX、羅XX、曾XX居住地所在的社區及矯正機構的建議,本院依法對被告人劉XX、曾XX、曾XX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X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曾X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撤銷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2016)湘0111刑初201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羅XX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的緩刑部分;被告人羅X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數罪併罰,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
上述罰金限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曾X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劉XX、曾XX各自退繳至婁底市公安局鋼城分局的違法所得一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新蓮
人民陪審員  劉堅文
人民陪審員  劉傳桃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顏XX
附本判決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條: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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