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處罰金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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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搶劫罪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搶劫罪的處罰金該如何認定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入户搶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

搶劫致一人重傷,末造成殘疾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依法需要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的次數、數額、手段、後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搶劫罪的罰金刑可以在主刑確定後,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狀況,參照下列標準確定具體數額:

(1)判處有期徒刑3年的,並處罰金1000元;

(2)判處有期徒刑4年的,並處罰金2000元;

(3)判處有期徒刑5年的,並處罰金3000元;

(4)判處有期徒刑6年的,並處罰金4000元;

(5)判處有期徒刑7年的,並處罰金5000元;

(6)判處有期徒刑8年的,並處罰金6000元;

(7)判處有期徒刑9年的,並處罰金7000元;

(8)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並處罰金8000元;

(9)判處有期徒刑11年的,並處罰金10000元;

(10)判處有期徒刑12年的,並處罰金12000元;

(11)判處有期徒刑13年的,並處罰金14000元;

(12)判處有期徒刑14年的,並處罰金16000元;

(13)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並處罰金18000元;

(14)判處無期徒刑的,並處罰金20000元或者沒收部分財產;

(15)判處死刑的,一般以沒收財產為宜。

未成年人犯罪的罰金刑數額以500元為起點。

法律依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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