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9歲孤女被限制高消費 - 父債要子償嗎
9歲女孩蔓蔓(化名)突然以“老賴”的身份出現在大眾眼前,
這大概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包括給她發限制消費令的法院。
9歲的她是否就該承擔這些呢?
N1
一、事情經過
2012年,蔓蔓(化名)的父親因賭博欠債想賣房,遭到蔓蔓的母親和外婆拒絕,於是殺害了蔓蔓的媽媽和外婆,隨後將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子轉讓給王某,收了55萬元。但是房子沒過户,蔓蔓的父親已被執行死刑。2019年,王某後將房產繼承人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合同無效,歸還賣房55萬元。
2020年10月,河南鄭州中院終審支持了王先生的請求。
隨後,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於是有了法院向其發佈限制消費令。
此新聞一出,不管是法律領域的專業人士,還是普通網友,觀點都發生了極大的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合理!
孩子父親賣房收了買家55萬,然後孩子父親死了,法院最終把房子判給孩子,然後讓孩子還買家55萬本身是沒錯的。買家明明交了錢,房子最後又歸了孩子,總不能讓買家認倒黴別要這錢了吧?
未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是正常的,難道還不了錢的人還該高消費嗎?還有能力高消費嗎?即使他(她)是未成年人。
另一種觀點認為:瘋了吧?
她一個孩子怎麼高消費了?唯一住房怎麼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了你讓孩子未來怎麼辦?
然後持第一種觀點的部分網友開始抨擊第二種觀點“不能用賣慘來解決問題。”
確實,從事件本身來看,孩子和買家都是無辜的。
那麼法律層面怎麼説呢?
二、法律分析
N.2
1、房子的性質?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從房子本身性質來看。
目前關於該房子的性質媒體報道的較少,有媒體報道説是“夫妻共同財產”。若是婚後購買的,確實大概率是蔓蔓父母夫妻共同財產。
那這樣的話,蔓蔓母親先過世(被蔓蔓父親殺害,事發突然,應該是無遺囑的),蔓蔓母親的份額應該按法定繼承來處理,蔓蔓的父親在蔓蔓母親的份額繼承未處理的情況下,不能將房屋賣出。
後續蔓蔓父親被處以死刑,那屬於蔓蔓父親的份額也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要處置房子了,應該無遺囑)。NO.3
2、關於房子的繼承
其次,關於房子的繼承。
前面説了,大概率蔓蔓父母均無遺囑,那麼都按法定繼承來。根據目前的新聞報到,應該其他繼承人均放棄了繼承,都給孩子了。
這裏特別提一點,若是正常死亡,蔓蔓的母親先過世,蔓蔓的父親其實也是蔓蔓母親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但本案他殺害了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也就説,若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蔓蔓既繼承了母親的份額,又繼承了父親的份額。
NO.4
3、孩子到底應不應該償還父親的債務?
再次,55萬債務應該由誰還,要父債子償嗎?
因買賣合同無效,王先生支付的55萬,就成了蔓蔓父親的個人債務。這個債務並不理所當然應當“父債子償”,而是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承擔償還義務。
也就是説蔓蔓作為遺產的繼承人,對於父親留下的債務,她的償還義務不能超過她所繼承父親遺產的範圍。
所以在要求她償還的時候,要問了,這個房子屬於她父親的份額到底有多少?夠55萬嗎?若不夠,是不能要求她償還超出她繼承範圍的部分。
NO.5
4、限制消費令發給9歲的孩子合適嗎
最後,再來説説,限制消費令,真的適合發給一個9歲的孩子嗎?蔓蔓並沒有其他財產,或者説其他大額財產。據其非法律意義上的“養母”迴應,孩子和外公生活在一起,住的房子孩子只有一半產權。法律也規定,承擔償還債務前提是不能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執行這套房子,她可能失去基本生活保障。
而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令是有條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據報道,蔓蔓主要隨姥爺生活,外公一個月退休工資3000元,蔓蔓的生活常常是靠媒體朋友組織的捐贈來維持,孩子本身沒有執行能力,房子還在買家手裏出租,也賣不出去。
孩子明顯不存在消極履行等情況。
引起廣泛輿論後,金水法院也解除了限制消費令,並道歉。
我覺得呀,雖然説不能以“賣慘”來解決問題,但保護未成人的權益也確實是法律應該做的。法律是複雜的,法不容情,但法不外乎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