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三年可以假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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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三年可以假釋嗎

我國《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了假釋的適用情形,即“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其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認定“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標準,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2、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時,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假釋時,刑法中關於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十三年的時間,應當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生效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予折抵。

4、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實際執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釋,該實際執行時間應當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予折抵。

所以,服刑人員被判刑三年,在符合刑法的相關規定下,是予以假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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