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我國在政府財政支出中特別設立民政事業費一項,包括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以便幫助人民羣眾戰勝自然災害,解決生活中的具體困難。這對於安定羣眾生活,以及恢復再生產能力,將困難和災害限制在最小的範圍之內,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上述特定款物決不允許任意挪用,必須做到專款專物專門使用,這是我國一項重要的財經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於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費,又包括臨時調撥的救災、搶險、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國家募捐的救災、救濟款物。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救災款應重點用於災情嚴重地區自力無法克服生活困唯的災民,不得平均分配和發放。搶險、防汛款用於購買搶險、防汛的物資、通訊器材、設備和其他有關開支。優撫款主要用於烈屬、軍屬、殘廢軍人等的撫卹、生活補助,以及療養、安置等。救濟款主要用於農村中由集體供給、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五保户、貧困户的生活救濟;
城鎮居民中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和無固定職業、無固定收人的貧困户的生活救濟;
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散居歸僑、外僑以及其他人員的生活困難救濟等。為了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方面的需要,國家臨時調撥、募捐或者用上述專款購置的食品、被服、藥品、器材設備以及其他物資,也屬於作為本罪對象的特定專用物資。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專用款物,如教育經費,也不能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所謂“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將專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於搞經濟開發項目、炒房地產、購置小轎車等違反專款專用的行為,這種他用不包括放進個人腰包的行為,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上述7種專款歸個人使用的,則應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裏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將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為。挪用的對象必須是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工作等七項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則不能構成本罪。1962年3月原內務部、財政部聯合頒佈的《撫卹、救濟事業費管理使用辦法》規定,對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1984年7月6日民政部、財政部發布的《民政事業費使用管理辦法》,對救災、救濟、優撫等費用的使用原則、使用範圍、預算管埋、財務管理、財務監督等方面重新作了規定。對特定款物的使用、發放,必碩嚴格按照該管理辦法進行,否則,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的,可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只能是將特定款物挪用於其他公共用途,如修建樓、堂、館、所;
給本單位購買高級轎車、空調器等高檔商品;
開辦勞動服務公司等。如果行為人為了個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不構成本罪。挪用救災、搶險、防汛、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達到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僅要求“情節嚴重”,還要求有“重大損害”的結果才追究刑事責任,是由於本罪的挪用行為與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盜竊罪、詐騙罪中獲取財物行為的性質畢竟不同。通常認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難和損失的;
挪用特定款物數額較大,直接侵害羣眾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復生產自救的;
直接導致災情擴大的;
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羣眾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與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1、主觀目的不同。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觀目的是將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後歸還。
貪污罪的主觀目的是將公共財產據為己有,改變財產所有權,
2、侵犯客體不同,前者既侵犯財產所有權,又侵犯國家財經管理制度,還侵犯了民政事業制度。
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
3、犯罪對象不同。
前者是救災、救濟、搶險、優撫、防汛、扶貧、移民、救濟款物。
後者則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財物。
4、主體不同。
前者是經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員。
後者是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
5、行為性質手段不同。
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後者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盜竊、騙取手段侵吞公共財產。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我國法律中規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挪用國家特定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侵犯的是國家關於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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