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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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在現實生活侵犯了國家財經管理制度。

什麼叫挪用特定款物罪

以下是關於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認定條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於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費,又包括臨時調撥的救災、搶險、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國家募捐的救災、救濟款物。所謂“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將專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於搞經濟開發項目、炒房地產、購置小轎車等違反專款專用的行為,這種他用不包括放進個人腰包的行為。挪用的對象必須是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工作等七項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則不能構成本罪。須達到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通常認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難和損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數額較大,直接侵害羣眾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復生產自救的;直接導致災情擴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羣眾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等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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