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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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刑法對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定,究竟什麼叫挪用特定款物罪?本文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叫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二、如何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呢?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於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費,又包括臨時調撥的救災、搶險、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國家募捐的救災、救濟款物。

所謂“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將專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於搞經濟開發項目、炒房地產、購置小轎車等違反專款專用的行為,這種他用不包括放進個人腰包的行為。挪用的對象必須是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工作等七項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則不能構成本罪。

須達到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通常認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難和損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數額較大,直接侵害羣眾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復生產自救的;直接導致災情擴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羣眾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信您在看了上文以後,對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性質和犯罪構成都有了一個基本的瞭解。需要提醒您的是,法律對於挪用特定款物罪還有一個限制性條件,即必須是達到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所以在實踐中切不可忽視了罪與非罪的界限,以免受到不應有的刑事責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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