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提出公訴性質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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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起訴提出公訴性質一樣嗎

審查起訴提出公訴性質一樣嗎?

提起公訴審查起訴的性質是不一樣的,提起公訴是審查起訴後作出的決定,但審查起訴階段,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提起公訴,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補充偵查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二、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程序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閲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複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鑑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三、審查起訴判斷證據的標準

1、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與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

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要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着客觀的內在聯繫,有什麼樣的聯繫,能證明案件中的什麼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有無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審查,對同一的證據,要審查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做過幾次陳述、證人在幾次詢問中就相同的問題提供的證言,應當對他們前後所做的陳述、提供的證言聯繫起來進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輕易採信,而應查明矛盾出現的原因。

審查起訴階段,根據證據確定了犯罪行為,檢察院可以提出公訴,證據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提出公訴是在審查起訴之後的程序,檢察院在偵查後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可以提出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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