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終審如何提起申訴或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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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提起申訴或抗訴申請的範圍

一審終審如何提起申訴或抗訴

1、民事案件: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申訴或抗訴,但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申訴或抗訴。

2、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申訴,但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3、行政案件: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但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當事人提起申訴或抗訴申請的期限

1、民事案件: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刑事案件:應當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提出申訴。

3、行政案件: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二年內申訴。

(三)當事人的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請申訴或抗訴:

1、原審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2、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3、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4、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原裁判依據的主要事實被變更或撤銷的;

6、同一法律事實或相同法律關係在實體處理上出現了兩個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決的;

7、原裁判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的;

8、原裁判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9、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

10、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四)當事人申訴或抗訴申請經審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申請主體不合格的;

2、申請超過期限的;

3、裁判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4、本級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已經基於該申請人的申請駁回申訴或申訴或抗訴申請的,或已經依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訴或抗訴過的;

5、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

6、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7、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駁回不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

8、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和確定撫養關係的,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申訴或抗訴的除外。換句話説,您只可以就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問題申請申訴或抗訴,如果涉及判決已經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進行審查;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你需要另行起訴,而不能在本案中一併處理。

9、人民法院作出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

10、依照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其他不能申訴或申請申訴或抗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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