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和緩刑哪個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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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和緩刑哪個更嚴重?

一、取保和緩刑哪個更嚴重?

取保和緩刑兩者不存在更嚴重的説法。

(一)本質不同:

取保候審: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緩刑: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二)機構不同

取保候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

緩刑: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

二、在緩刑期間遵守什麼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刑法》第73條規定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期不執行,因此,緩刑應符合下列條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2、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除刑法自身的威懾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決於犯罪分子自身對所犯罪行的認罪、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對自身的犯罪沒有認識、沒有悔罪表現,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為他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取保候審還是適用緩刑,都必須要符合《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條件,但是取保候審和緩刑兩者是存在着本質區別的,主要就是因為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階段所採取的強制措施,而緩刑是在定罪量刑之後才採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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