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和拘役有傳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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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和拘役有傳票嗎?

一、被拘留和拘役有傳票嗎?

拘役和拘留是不會有傳票的,傳票是人民法院的通知,而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公安機關會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院在對被告做出判決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家屬到庭,但如果判處了實刑,送執行機關服刑,執行機關要要及時通知家屬。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因此不管是刑事拘留或者是拘役都沒有傳票,傳票是法院使用的相關程序之一,但是拘留是屬於公安機關的強制措施,它是屬於我國刑事處罰中的一個主要刑罰,如果是被拘留,那麼會盡快告知被拘留人員的家屬,如果是拘役,等到罪名坐實,判刑結果出來也會告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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