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退偵兩次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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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退偵兩次意味者證據不夠充分,而且,第二次退回偵查已經是補充偵查次數的上限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拖延結案時間,避免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久押不決的情況,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督促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

刑事案件退偵兩次是什麼意思?

2、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於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應該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退偵兩次除了代表證據不夠充分之外也沒有什麼特殊的含義,如果公安機關在第2次被檢察院退回偵查之後能夠補充定罪證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還是要被判刑的。換言之,兩次退偵之後的偵查工作還是沒有任何的進展,司法部門就要解除所有的強制性措施。

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的時候,對於證據不足,可以退回給公安機關。對於補充偵查的,兩次為限,經過第二次退回的,檢察院不予起訴。這個時候,公安機關應該撤案處理。因此,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階段要儘量的收集犯罪證據,來證實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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