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什麼叫退補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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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什麼叫退補偵查

一、刑事案件中什麼叫退補偵查?

退補偵查就是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重新進行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可以告訴我們答案。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這五個事情就是檢察院審查起訴時主要審查的內容。

三、審查起訴階段有多久時間?

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間:一般應當在一個月內決定,最多在兩個月內完成。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退補偵查並不是必不可少的一個步驟,如果真的退補偵查的話,當然也不是簡單的走形式而已。畢竟檢察院在證據有問題的情況下貿然提起公訴的話,到最後不僅損壞了檢察院的形象,還得承擔法律責任。退補偵查實際上也是為了保障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偵查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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