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既遂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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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了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既遂怎麼判刑?

犯了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既遂怎麼判刑?

犯了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既遂將會對此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處罰,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既遂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是什麼?

“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户、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金融機構的批准文件必須是嚴格的按照法定的流程來一層一層的審批,最終才能夠頒佈,若有人非法變造或者是偽造金融機構的批准文件,將會構成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自然人構成該罪的,將會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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