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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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特徵

1、罪體

行為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行為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2)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3)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客體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客體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2、罪責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而非法偽造、變造、轉讓的主觀心理狀態。

有關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的量刑和處理情況,是可以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判決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還可以由法院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認定,對於造成了嚴重後果的是可以進行從嚴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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