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舉證在庭前準備階段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1W

一、舉證在庭前準備階段嘛

這個舉證在庭前準備階段嘛

舉證期限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30日內。舉證期限,是指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中規定的,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證據的時間限制。舉證期限屆滿,是指超過法院指定的,向提交證據的最後時間。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民事訴訟舉證時限的規定是什麼?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三、民事訴訟庭前準備階段包括哪些?

1、在法定期間內送達訴訟文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審理前準備工作的內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間向當事人送達相關訴訟文書。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向原告、被告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也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如果當事人不瞭解自己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哪些,不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利於人民法院審判的正常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3、確定舉證期限

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內容即是對證據材料的準備,為保證訴訟公正以及程序有序、高效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

4、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整理爭議焦點

證據的交換有利於實現訴訟的公平進行,避免“證據突襲”。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3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5、審閲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審理前準備階段的訴訟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訴狀和被告提交的答辯狀,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對這些材料,審判人員應當進行認真審核,以便歸納、明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以及確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自己收集調查的證據的範圍。

綜上所述,舉證其實就是當事人向法院提交和要審理的案件所相關的證據,這個舉證的話一般是在開庭前就要進行完畢的,舉證的話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這也是為了保證訴訟公正以及程序有序和高效的進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