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認罪認罰可以緩刑嗎?
一、如果認罪認罰可以緩刑嗎?
認罪認罰能不能判處緩刑,要依據具體的情節而定,如果犯罪情節不重的,符合緩刑條件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判處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即是對認罪認罰案件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處理,並將速裁程序納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繼續試點,速裁程序適用範圍從原來的一年有期徒刑刑期以下刑罰的部分案件,擴大到三年刑期以下的各類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結合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堅持罪責刑相適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後果,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準確裁量刑罰,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堅持證據裁判,依照法律規定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
認罪認罰的案件需要堅持的原則包括,堅持證據裁判的原則,堅持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原則,不適用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罰的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