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上訴後減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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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上訴後減刑可以嗎?

一、認罪認罰上訴後減刑可以嗎?

認罪認罰上訴後是否可以減刑要根據減刑的條件來進行認定的,不符合判刑條件就是可以維持原判的,對於上訴的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而進行的審判程序;如果沒有當事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序。不論是當事人上訴,還是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如果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即使提起上訴或者抗訴,也不能引起第二審程序。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法院的審理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二審程序

第三百三十六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書面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第二審維持原判,或者改判後仍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依照前項規定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對於二審程序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不清楚的,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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