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的執行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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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執行的執行程序是什麼?

死刑緩期執行的執行程序是什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應該怎樣操作,在實踐中是怎樣適用的?本站小編整理了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相關執行規定,詳情請看下文。

死刑緩期執行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3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等有關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複印件、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及時送達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後,應當在1個月以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  判決、裁定執行通知書回執,經看守所蓋章後附入人民法院的訴訟案卷。

執行機關在接收罪犯時,有收押審查權。收押審查的內容包括:(1)判決書、裁定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2)法律文書是否齊全和是否有誤。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是否懷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對於符合收押條件的,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對於不符合收押條件的,執行機關有權拒絕收押。監獄不收監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由公安機關將執行通知書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監獄不予收監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應當決定將罪犯交付監獄收監執行,並將收監執行決定書分別送達交付執行的公安機關和監獄。

2002年11月5日發佈、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規定:“根據刑法第51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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