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的執行機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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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執行的執行機關是什麼

犯罪分子要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但是又不需要立即被判處死刑的,往往都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然後交由執行機關執行刑罰。那你知道死刑緩期執行在哪裏執行,它的執行機關是哪個嗎?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做了解答,供大家閲讀了解。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執行機關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執行機關是監獄。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死刑緩期執行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3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等有關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複印件、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及時送達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

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後,應當在1個月以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判決、裁定執行通知書回執,經看守所蓋章後附入人民法院的訴訟案卷。

執行機關在接收罪犯時,有收押審查權。收押審查的內容包括:

1、判決書、裁定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

2、法律文書是否齊全和是否有誤、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是否懷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

對於符合收押條件的,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對於不符合收押條件的,執行機關有權拒絕收押。監獄不收監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由公安機關將執行通知書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監獄不予收監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應當決定將罪犯交付監獄收監執行,並將收監執行決定書分別送達交付執行的公安機關和監獄。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由上可知,死刑緩期執行的執行機關是監獄,犯罪分子要是在期間沒有犯罪,兩年之後是可以減為無期徒刑的,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又犯了新罪,一般情況下就會核准死刑。要是對此你有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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