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假釋的適用條件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刑事假釋的適用條件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的根本原則之一就是懲前毖後,不論是拘役、管制還是有期、無期徒刑,其最終目的除了懲戒犯罪人的罪行以外,也是為了幫助和教育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對於經過一段時間的刑期後,犯罪人有明顯的悔罪和立功表現的,法律也有相應的假釋規定,那麼,刑事假釋的適用條件是怎樣的呢?

1、適用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處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較短,或者沒有關押,不適用假釋;

2、適用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已經執行一定時間的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經執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已經執行10年以上的刑期。因為只有執行一定期間的刑罰,才能體現刑罰的嚴肅性,才能通過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不再危害社會;

3、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認真遵守監獄的規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通過教育、改造和學習,對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深刻的認識,並以實際行動來證實自己確實痛改前非,改惡從善,釋放出獄後不會重操舊業或者繼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這也就是説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危害社會。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任何一種條件,都不能適用假釋。

假釋的考驗期與犯罪分子沒有執行完畢的剩下的刑期相同。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由該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執行。在假釋考驗期內,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將犯罪分子收監執行,將原來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對新罪所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重新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如果犯罪分子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但還沒有構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送到原來執行的監獄收監。

如果沒有發生上述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由公安機關向犯罪分子和當地羣眾、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公開宣告假釋期滿。

綜上所述,關於刑事假釋的適用條件問題,首先只適用於有期和無期徒刑這種刑期較長的犯罪人,其次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應執行刑期一半以上,無期徒刑犯罪人應執行十年以上方可申請假釋,最後必須確實經過教育學習有悔罪認罪的行為和表現,確實不再有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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