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立功減刑幅度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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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減刑幅度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若投案自首,並且對破案由一定的貢獻的,可以適用減刑的相關規定,但是不得超過自首立功減刑幅度的限制。由於不少犯罪嫌疑人不瞭解相關的減刑規定,故而不知道司法機關的減刑情形是否符合規定,故而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一、減刑的幅度有哪些限制

減刑的幅度是指具有法定減刑條件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可依法減輕原判刑期的限制性規定。減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種有不同的限制:

1、處拘役,三年以下、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試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予以減刑,同時縮減其考驗期限。但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減刑後的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於一年。

2、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2)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3)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4)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3、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一般可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減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麼是減刑

刑法規定的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是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減刑的對象是正處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罪犯。這一點是區分減刑與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為立功表現,如果是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則可以作為一項量刑制度,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執行階段有立功表現,則只能作為一項減刑的前提行為,從而引起減免刑罰的結果。

三、自首量刑情節須考慮因素:

1、投案的動機;

2、投案時間;

3、投案方式;

4、罪行輕重;

5、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

6、悔罪表現等情況。

四、自首量刑情節從寬幅度:

1、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一般在具體減刑之前,會先確定自首者的投案冬季、投案的時間以及是否對破案最初了貢獻等,其次還需確定其犯罪事實,以及是否由悔過的變現,在滿足以上條件後,最多能減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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