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後重大立功表現是否會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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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後重大立功表現是否會減刑?

我們知道,我國對於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都會有從輕處罰的規定,而對於同時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人員的處罰標準尚不可知。並且,由於相關知識的來源有限,很多人對處罰量刑的具體內容不太清楚。那麼,自首後重大立功表現是否會減刑?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自首的一般規定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根據上面的規定,也就説在我國自首不一定能得到減刑。法律對此的描述是“可以”,對於犯罪情節嚴重的,引起社會強烈的犯罪分子,法院主要是根據犯罪事實進行審判。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持續狀態結束,但是給社會造成的損害並不會因自首而消滅。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並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後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

自首不是減刑的條件嗎

減刑是刑法規定的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應當減刑。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可見,減刑與犯罪後的自首無關。

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自首可以“減輕處罰”是指法院判決時可以減輕判處的刑罰的意思,不是指判處刑罰後的刑罰執行過程中法院裁定減輕刑期的意思。李玫瑾的錯誤是把刑法第六十七條關於自首的規定與第七十八條關於減刑的規定混淆起來了,是把“減輕處罰”的“判決”與減刑的“裁定”混淆起來了。從刑法常識看,“減輕處罰”是不能簡稱為“減刑”的。

而且,自首也不等於就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機會或條件。除了“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自首的犯罪分子外,對其他自首的犯罪分子,只是量刑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以”不是“應當”。

自首立功也只是酌定情節

在我國刑法沒有修改之前,自首後立功是法定的減刑情節。2011年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刪除了這一規定,對於自首與立功不再一刀切,在實踐中需要綜合其他情節判斷。這一改變也是對犯罪分子震懾。不是什麼犯罪都能在事後得到寬恕減刑,人們必須規範自己的行為,嚴格遵紀守法。

自首減刑考慮的情節

自首減刑要具體考慮自首情況。主要包括:

(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説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説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

(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後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説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説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自首後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也需要依據立功大小等綜合確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現,會減刑甚至免除處罰。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瀏覽下方延伸內容,瞭解立功減刑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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