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立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一、自首立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自首立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關於“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體現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我們國家對於立功的法律規定主要指的就是必須積極的提供其他的犯罪人員的犯罪線索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犯罪嫌疑人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並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二、其他法律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關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體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後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於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關於“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種罪行”的具體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向司法機關主動如實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該罪行能否認定為司法機關已掌握,應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對於自首,在就是規定的時候,主要還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確實有悔罪的表現,所以可以對此進行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同樣的,立功表現也是有這樣規定的一種目的存在。在具體量刑過程當中都是有所體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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