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差異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挪用公款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差異有哪些

一、挪用公款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差異有哪些

職務侵佔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如下:

一是主觀目的不同,職務侵佔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挪用資金主觀上是為了非法佔用。

二是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本單位財物,包括資金及物,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只限於本單位資金。

三是犯罪的客體不盡相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本單位資金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間接侵犯了所有權,職務侵佔罪直接侵犯了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

四是客觀方面,犯罪手段不同,挪用資金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將本單位財產挪作他用。因其主觀上準備歸還,故一般不採取塗改帳目、冒名取款等祕密虛假手段,而職務侵佔罪的手段由於職務不同、作案條件不同及行為人的個體差異呈現出多樣化特點。

二、挪用公款罪中怎樣區分使用的錢,是自己的錢還是公款?

(一)根據民法理論,首選需要區分錢是特定物還是種類物?

1、特定物概念:特定物是依照物的個別特徵來確定的物,特定物一般是不可替代物,具有自身專屬特徵,一旦滅失,不可替代。例如:齊白石的書畫、古董等。

2、種類物概念:種類物是依種類、品質數量等共有特徵確定的物,是可替代物,如果滅失,可以替代。最常見的種類物,例如:花生、商場售賣的自行車、碗筷、蔬菜、水果等。

(二)錢,是特定物?還是種類物?根據民法理論,錢是種類物,具有可替代性。

根據民法理論,錢是普通的種類物,如果混同,具有不可分性,例如:我拿出100張面值100元的人民幣,你也拿出100張面值100元的人民幣,我們把200張人民幣放在一個箱子裏搖動,這樣我們就無法區分哪些錢是我的,哪些錢是你的。再例如:你拿10斤花生,我拿10斤花生,我們把這20斤花生放到一個籃子裏攪拌,結果我們也無法區分哪些花生是你的,哪些花生是我的。

(三)根據前述理論,挪用公款罪中,無法區分哪些錢是自己的,哪些錢是挪用的公款。只要嫌疑人具有挪用公款的事實行為,就涉嫌挪用公款罪,至於,是否立案追訴其刑事責任,按照立案追訴標準收集相關證據即可。

三、如何認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其職務上主管、管理或者經手公款的便利條件。這裏的“職務”,指行為人經過法定程序獲得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職務,或雖未獲得該身份但卻經過聘用、聘任等方式獲得了一定的職務,因而所享有的特定職權。而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既包括本人基於職權直接管理或者經手,也包括其通過支配下級而實現的管理和經手。

四、如何認定“歸個人使用”?

根據立法解釋,所謂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以下情形:

(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2)以個人名義將公款歸其他單位使用;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

由上可知,所謂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並非僅侷限於歸自然人使用的情形,在特定情形下挪用公款歸單位使用也能構成本罪。另外,根據相關裁判規則,國家工作人員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交其他單位使用,實際上將公款交由對方個人控制,客觀上由個人佔有和使用,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無論是職務侵佔行為,還是挪用公款行為,均是要求達到了一定程度之後,才會被認定構成職務侵佔罪和挪用公款罪。而二者之間也有一些不同之處,究竟,挪用公款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差異有哪些?上文已經就該問題進行了解答。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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