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和單位能構成共同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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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和單位能構成共同犯罪嗎

一、自然人和單位能構成共同犯罪

自然人和單位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簡稱共犯,它是相對於單獨犯罪的一種特殊的犯罪形式。

構成共同犯罪,需要參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溝通,而加功於他人犯罪的,即使沒有與他人溝通也能成立某種共犯,如幫助犯。所以,有在理論上承認片面有形幫助犯(從犯)的餘地。在立法上對片面幫助犯的刑事責任予以規定,有利於處理現實中存在的此類危害行為。而所謂片面的共同正犯,實際生活中很難發生,即使出現,也可直接依單獨實行犯論處。

二、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別有什麼

(1)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

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產生於犯罪行為實施以前。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總是在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之後才去實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產生之後才去實施。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時間是較為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

(2)犯意的種類不同

單位犯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既可以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現為直接故意,有的表現為間接故意,還可以都表現為間接故意。

(3)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

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並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通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

(4)犯罪動機不同

單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單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目的。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個重要標準。當犯罪分子利用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時,究竟是按照單位犯罪處理,還是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就必須考查是為了個人利益還是為了單位利益。

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和單位犯罪產生犯罪意願的時間不同,犯罪的種類不同,犯罪的動機不同。共同犯罪需要處罰主犯和從犯,而單位犯罪需要對單位進行處罰,共同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式,會按照相應的罪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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