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投案的行為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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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投案的行為是怎樣的

一、自動投案的行為是怎樣的

自動投案的行為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

2、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

3、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

4、必須是自願置於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自動投案的行為是指犯罪人在尚未歸案之前,自主決定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二、投案與自首的區別有什麼

1、投案是指自行前往司法機關報告作案情況。自首是指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投案在前,自首在後。

3、自首的會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是僅投案不能從輕減輕處罰。投案是前往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報告作案情況聽候處理。

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

三、自首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是什麼

1、犯罪人自動投案。

指犯罪事實或犯罪人尚未被發現,或者已經發現犯罪人但未採取訊問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犯罪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承認自已實施了犯罪並聽候處理的行為。對於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的行為。

2、自動投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機關坦白自己的罪行。

因此,投案後必須自動直至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多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後才被迫交代自己的罪行。

3、犯罪人必須接受國家的審判。

投案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被動投案,另一種是主動投案,投案和自首有一定的區別,投案的時間要發生在自首的前面。犯罪嫌疑人投案的動機有很多,可以是親朋好友的勸説,也可以是爭取寬大處理,還可以是真心悔改或者是生活所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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