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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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一、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可能是單處2萬元以上到20萬元以下的罰金,也有可能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時,並處罰金,如果犯罪嫌疑人多次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或者造成的經濟損失特別重大,可判處最多10年有期徒刑。

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判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户、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到證監機構或者相關的主管部門依法去辦理的,辦理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屬於一種行政行為,該證件並不是個人合法財產,是不能轉讓的,受讓方也不能憑藉買來的經營許可證就去設立金融機構。

如果是市場主體想要從事金融市場的經營活動的,此時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如果是沒有依法辦理,反而從其他的機構那裏購買許可證的,此時購買許可證的單位和出賣許可證的機構都是構成犯罪的,同時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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