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判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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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判刑標準
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判刑標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是指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行為。
2.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第3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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