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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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標準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標準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將罪名由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修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一新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六)》而來,該《修正案》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進而在2007年5月11日兩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進一步明確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這一新罪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條件。那麼如何確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明知”呢?司法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一、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那麼直接依據《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司法解釋關於明知的法律推定。

二、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以外的普通財物,則採用事實推定的方法來判斷犯罪嫌疑人對贓物不法來源“明知”的認識程度:一是看贓物交易的時間、地點,如夜間收購、路邊收購,對“明知”認識的程度就大於白天收購、市場收購;二是看贓物的品種、質量,如果贓物屬於剛在市場發行的新產品,則不法來源的可能性就大,因為合法的所有者不會輕易賣掉,除非搶劫或盜竊所得贓物;

三、看交易的價格,是否顯著低於市場價值,根據經驗,一般賣贓者所得贓款僅僅是贓物鑑定價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四、看有無正當的交易手續,賣贓者是否急於脱手;

五是看贓物與賣方身份、體貌的匹配性以及賣主對贓物的瞭解程度,等等。然後分別列出可證明“明知”的基礎事實和可反駁“明知”的基礎事實進行分析比較,再結合人們一般的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判斷哪一方的事實和理由更為充分可信,最後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結論。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3000元以上不滿6000元的,為罰金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6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管制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為拘役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2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1.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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