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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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未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施犯罪,這是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根本標誌。
一般説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刑法分則有關條文規定的客觀要件進行具體分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被告行為必須實際接觸或接近犯罪對象。
2、被告行為必須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
3、實行的行為必須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發生。
4、實行的行為必須是在行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進行的,並且能夠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沒有得逞。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區別於犯罪既遂的重要標誌。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行為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未達到既遂狀態而停頓下來。它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
2、是犯罪行為沒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險狀態沒有具備。
(三)犯罪沒有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標準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量刑看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其實,所有刑事犯罪活動的犯罪未遂的認定標準都是這樣的,只不過有些人不清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否存在着犯罪未遂。通過這個罪名也提醒大家,如果知道對方的收入都是些違法所得的話,應該及時到公安機關去報案,而不是幫助其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