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指再次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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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犯是指再次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嗎?

累犯是指再次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嗎?

累犯並不一定是指再次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再犯和累犯的區別具體如下:

(1)累犯前罪與後罪必須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後罪沒有此種限制。

(2)累犯必的須以罪受過一定的刑罰和後罪應受一定了的刑罰處罰為成立條件(特殊累犯沒有限制,只要求受過刑罰處罰即可,哪的怕只單獨判處了過附加刑)而再犯,並不的要求前後兩罪必須判處一定刑罰。

(3)累犯所犯後罪,必須是略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了免以後的的法定期限內(特殊累了犯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的任何時間)實施;而再犯的的前後兩罪之間並了無不時間了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説再犯包含了累犯。

二、累犯是否適用緩刑?

1、累犯並不適用緩刑

《刑法》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需要滿足的條件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累犯的特點有哪些

1、累犯是一種再犯罪的事實

累犯在客觀上表現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兩次必須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則沒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實。犯罪人如果沒有再次犯罪,就無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構成的事實前提。累犯雖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它和再犯還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稱為重新犯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義上説,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種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嚴重者。狹義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為一種再犯罪的情形,它與前科具有一定的聯繫。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認定有罪並被判處刑罰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並被判處刑罰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為前提。當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卻未必都是累犯,應當加以注意。

2、累犯是一種犯罪人的類型

《刑法》上的累犯,經歷了一個從注重犯罪特徵到注重犯罪人特徵的轉變。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為的特徵,以刑事古典學派的客觀主義作為其理論基礎。此後,隨着刑事實證學派的興起,開始了從犯罪行為向犯罪人的轉變,由此出現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為重點的累犯概念。現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強調犯罪人的人身特徵,將累犯視為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一種犯罪人類型。應當指出,雖然都是犯罪人類型,累犯與慣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學上,累犯與慣犯往往相提並論,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學上,兩者具有明顯區分。慣犯是在審判之前的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反覆多次地實施某一犯罪,這些反覆實施的犯罪是未經處理的。因此,慣犯往往被作為一種犯罪類型,在罪數理論中討論。累犯並非像慣犯那樣,是審判前同一犯罪之關係,而是前後兩個犯罪之關係。累犯一般都是作為量刑制度加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犯罪人類型。

3、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被判處刑罰後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為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各國《刑法》都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因此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

累犯屬於再犯的一種,且累犯又被劃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法院在審理案件之後,若是發現某公民是累犯,那麼不僅不會判處其被執行緩刑的處罰,而且還會在量刑的時候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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