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逃税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逃税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逃税罪的主體要件
逃税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納税義務的納税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二)逃税罪的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應當繳納税款而故意逃避繳納税款。因過失造成少繳或者不繳税款的,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三)逃税罪的客觀要件
行為人為逃避繳納税款在客觀上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等手段。
(四)逃税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逃税罪的行為是違反了國家對税收機關管理的規定,此罪的主體要件比較特殊,必須要負有納税義務的人,只要在該納税時不交納或者是虛報税額,只要造成數額較大者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逃税的金額越大所存在的刑期就會越重,但如果在之後補交齊了税費,那麼也是可以從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