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服刑時犯新罪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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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服刑時犯新罪如何處理?

罪犯服刑時犯新罪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條第2款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刑之前的先期羈押可以相應的折抵刑期。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具體地講,如果罪犯在監獄內服刑的,應當由監獄有關部門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由監獄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有關材料、證據一起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監獄內服刑的,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有關的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罪犯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罪行,即發現罪犯還有漏罪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首先應當根據該罪行的性質來確定由公、檢、法哪一家機關來管轄,即應當由哪一個機關來進行立案偵查。如貪污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而盜竊案件由公安機關來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立案。

對於犯罪之後又犯新罪的,説明行為人態度不好,不思進取,沒有良好的認罪態度,應當嚴格的處罰,對於已經處罰的刑期不再折抵其他的刑期,新的罪名依法所判處的刑期與舊罪中還未執行的部分並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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