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怎麼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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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怎麼判罰?

一、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怎麼判罰?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的情況下,應當對新的犯罪進行判刑,然後將之前剩餘的刑期與新罪被判處的刑期加在一起,按照數罪併罰原則決定總刑期。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二、《刑法》規定: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應當對新罪進行犯罪事實認定,並根據相關的法律判罰標準進行司法判決,而後本着數罪併罰的原則,對當事人進行合法的判罰,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涉及到數罪併罰的情況,是需要對犯罪分子從重處罰的,應當以性質特別惡劣的標準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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