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養與拐賣兒童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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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收養與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收養與拐賣兒童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客觀要件

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脱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被害兒童被拐騙後,處於行為人控制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佈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被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而且極易引起被害人家庭離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其社會危害性極大。

3、主體要件

拐騙兒童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拐騙兒童罪。單位不能構成拐騙兒童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拐騙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

綜上所述,收養孩子必須有正規的手續,通過民政部門批准。如果非法收養,情節一般的會被民政部門處罰,嚴重的構成販賣兒童犯罪,這樣處罰就嚴厲很多,量刑的起點就是五年有期徒刑。判定是否構成販賣兒童犯罪,要從犯罪要件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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