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並致死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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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賣婦女兒童罪並致死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拐賣婦女兒童罪並致死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拐賣婦女兒童罪並致死的量刑標準一般是死刑,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有8種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這裏的8種情形具體包括: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在拐賣案件當中導致被拐人質死亡是最嚴重的一種結果,理論上,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但是,如果這些人販子能夠給公安機關提供其他重大線索的話,也有可能從死刑感歎成為死緩的,這對犯罪嫌疑人來説性質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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