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條文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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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條文是如何規定的

對於一些不常見的罪名,可能最高法並沒有出台過相關的司法解釋,但在《刑法》中總是會有關於此罪的量刑標準規定。就尋釁滋事罪來講,這並不屬於冷門的罪名,我國也是有對此罪做出了司法解釋規定的。但一般説到尋釁滋事罪條文其實往往都是指刑法中的規定。下面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尋釁滋事罪條文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1、行為的方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主要是在《刑法》第293條中就此罪的量刑標準進行了規定,在被認定構成了此罪之後,通常是給予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處罰,其中如果不是被認定為累犯的,那麼爭取獲得緩刑的可能性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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