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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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解釋】本條是關於尋釁滋事罪及其處刑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尋釁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尋釁滋事情形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所謂“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目的,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耍威風尋求精神刺激等目的,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這裏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手段,強行拿走、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裏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造成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眾驚慌、逃離等混亂局面的。根據本條規定,對尋釁滋事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尋釁滋事罪的相關法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情節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

1、尋釁滋事,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基準刑為管制、拘役;造成人員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1項或同一種情形增加一項,基準刑增加6個月。

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輕傷每增加1人,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4、尋釁滋事致公私財物損毀數額達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數額500元,基準刑增加一個月。

5、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作案對象為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孕婦的;

(2)、損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以自殘、自殺等方法威脅、要挾的;

(4)、在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足以造成嚴重踐踏事故的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的。

以上就是有關於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以及和尋釁滋事罪有關的知識了。《刑法》第293條解釋有關了尋釁滋事罪的行為表現,在以上幾種行為下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並處以相關懲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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