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和刑法條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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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和刑法條文是什麼

在生活中我們常常發生在公共場合毆打辱罵的情況出現,這個就屬於尋釁滋事,那麼到底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尋釁滋事的呢?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和刑法條文是什麼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了解尋釁滋事罪吧。

客體特徵

關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學界一致認為是社會秩序。但如何具體理解社會秩序

公共場所,則存在分歧。有二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場所秩序。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對公共場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學者認為,公共場所就是指人員相對比較集中,人們生活比較頻繁的地方,如商店、車站等。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公共場所就是人們共同生活的場所,它不僅包括人員集中,人們活動頻繁的地方,還應包括人員分散,人們活動不多和不經常活動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們可以在那裏從事生產、工作、休息等活動,自由往來而不屬私人所有,這也應屬於公共場所。

第二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秩序。這裏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

例如,1998年2月,被告人莫某、吳某、曾某、覃某等人,在某風景區餐廳喝酒時相識。之後,便經常聚在一起,猜拳行令。不久後的一天,上述被告人又在一起吃喝,為了助酒興,被告人莫某故意將酒瓶摔於地上,一拳將門窗玻璃打碎,當即受到在場民警的教育制止。莫某等人離開餐廳。經至風景區派出所門口對面台階上,見一對夫婦正往上行走,莫某靠近後,故意用力碰撞他們,致夫婦二人分別摔倒在地上,莫某嘻皮笑臉地揚長而去。此後,莫某等人蹓躂到小停車場附近,莫又一腳踢倒風景區廁所的一堵圍牆。走到大停車場時,莫某等人把路旁的一個大碾推到路中央,阻礙來往的旅遊車輛,以此取樂。當莫某等一夥走到茶社時,見農民徐甲正在擺攤賣甘蔗,上前拿起一根就吃。徐甲向莫某要錢,莫某等人不但不給錢,反而一起動手毆打徐甲。徐甲胞弟徐乙、徐丙上前勸解,又被莫某的同夥吳某、覃某攔住打倒在地。吳某並拔出一把牛角尖刀朝徐

刑事責任甲的左肩胛下方捅了一刀。莫某等打傷人後企圖攔截一輛豐田牌轎車逃離現場,遭到了司機的拒絕,莫某等一面用下流語言謾罵和侮辱司機,一面敲、踢車門進行威脅。後來強乘一輛過路馬車逃走。當時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莫某等人目無國法和社會公德,尋釁滋事,肆意進行破壞、搶劫、傷人活動,尋求精神刺激,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0條的規定,構成流氓罪。如果依新刑法典審理本案,被告人莫某等的行為包括了尋釁滋事罪法定的四種情形:

第一,在餐廳無事生非,無故鬧事,推大碾到路中央阻礙來往車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破壞騷擾;

第二,吃甘蔗不給錢,踢倒風景區一堵圍牆,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公共財物;

第三,攔截轎車、謾罵、侮辱司機;

第四,對農民徐甲等隨意毆打傷害。但如果分別看這四種情形的任意一種,都可能沒有達到“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的程度。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⑴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於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⑵在中國,毆打行為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為前提。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為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於毆打。

⑶如果行為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以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於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為毆打。

⑷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衞生食品後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為毆打。

⑸由於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所以,毆打不以造成傷害(輕傷以上)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為,無疑符合毆打行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於故意輕傷的法定刑。所以,毆打行為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為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

⑹基於同樣的理由,毆打不以聚眾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為前提。但是,隨意聚眾鬥毆的行為,通常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隨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毆打行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與動機。犯罪人的理性不同於一般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犯罪人的立場、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問題。當一般人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毆打行為時,該毆打行為便是隨意的。從行為人角度而言,隨意,意味着行為人毆打他人沒有任何自我控制。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常常喜歡用是否“事出有因”來判斷是否隨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隨意;如果事出無因,就是隨意。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為都不可能是無緣無故的,換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為都有其產生的主觀原因或動機。所謂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無因,則是基於犯罪人的理性也難以“理解”、“接受”的原因。但是,毆打行為是否隨意,並不是一種純主觀的判斷,而是基於客觀事實作出的判斷。客觀上毆打的次數越多,遭受毆打的人數越多,被判斷為“隨意毆打”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一般人的“理解”、“接受”不是單純以行為人的動機作為判斷資料,而是必然同時考慮其他相關要素。所以,“隨意”的判斷具有相對性。例如,行為人雖然只是毆打他人一次,但毆打的原因是他人對行為人提出了良好的建議。對此應評價為隨意毆打,因為即使站在行為人的立場,也會認為毆打的原因不可思議。再如,數人中只有一人作出了對行為人不利的舉動,而行為人卻毆打了在場的數人。對此也應評價為隨意毆打,因為行為人毆打無辜數人的行為,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接受”。反之,行為人毆打他人七八次,毆打的原因是他人諷刺了行為人的舉動。即使毆打的原因本身或許可以被一般人“理解”,但毆打的次數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所以,隨意並非單純的主觀要素,而是基於客觀事實作出的判斷。

在中國現階段,情節輕微的毆打行為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法作出了“情節惡劣”的要求。情節是否惡劣,應圍繞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脅的程度作出判斷。例如,隨意毆打行為造成輕微傷或者輕傷的,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惡劣、殘忍的,隨意使用兇器毆打他人的;糾集多人隨意毆打他人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或者一次隨意毆打多人的,隨意毆打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羣體的,均宜認定為情節惡劣。但司法機關必須注意的是,不能將毆打他人的“隨意性”本身評價為情節惡劣;只有當毆打行為同時具備隨意性與惡劣性時,才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恐嚇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裏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為;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為。顯然,這兩種行為,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辱罵不要求有特定的對象,對一般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恐嚇是以加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許多國家是一項刑事犯罪,無論有無向對方動粗,無論是否行使暴力行動,即使只是語言上威脅受害者(對方),有死亡威脅或傷害當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財產權等。包括死亡威脅、詐彈威脅、以自殺做威脅等。若意圖以此方式來獲取他人財物或利益而實行者,稱為"恐嚇取財"。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程度為中心。對於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羣體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與刑法第293條第1項相比,第2項的要求似乎較為緩和。因為第1項除要求毆打他人之外,另要求“隨意”與“情節惡劣”;而第2項僅在行為之外設置了“情節惡劣”的限制性條件。但在罪名與法定刑相同的情況下,不能將該罪中的兩個類型作程度差異的解釋。所以,大體而言,第2項成立犯罪的情節要求,應高於第1項的惡劣程度。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裏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例如,乘坐出租車後,迫使對方不收受出租費用的行為,也宜解釋為強拿硬要行為。強拿硬要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損毀財物,是指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一切行為。任意與隨意的意義相近,但其程度低於隨意的要求,側重於説明行為不具有合法根據與理由。就損毀財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為違背被害人的意志。佔用公私財物,是指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一切行為。“任意”不僅是對損毀公私財物的限制,也是對佔用公私財物的限制。佔用公私財物的行為必須具有不正當性,但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行為人取得、損毀、佔用的財產數額的多少,強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為的次數等作出判斷。由於本罪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其保護法益並非單純的財產,故本項行為的結果並不限於財產損失。倘若強拿硬要行為造成他人自殺,也可以評價為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同樣,在自由市場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他人商品的行為,導致他人被迫放棄在市場經營,或者難以順利在市場經營的,也應評價為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佔用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當然屬於情節嚴重(至於是否觸犯其他罪名,則另當別論)。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對起鬨鬧事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判斷,應以行為時的全部具體狀態為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場所活動的重要程度、進入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活動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是判斷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重要資料。例如,行為人是在公共活動開始時起鬨鬧事,還是在公共活動結束時起鬨鬧事,行為是導致公共場所的少數人不能從事正常活動,還是導致公共場所的多數人不能或者難以從事正常活動,對於判斷結論會有重大影響。

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後“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為人為滿足其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為,這時只以本罪一罪認定。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通過上述小編的介紹,大家都應該知道尋釁滋事罪可大可小,希望大家在生活中要剋制住自己在遇見尋釁滋事罪的情況要立即報警通過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如果大家對於尋釁滋事罪還想了解其它的例如想知道它的量刑標準和賠償標準的話,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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