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大額信用卡詐騙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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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大額信用卡詐騙如何處理?

辦理大額信用卡詐騙應該如何處理?

1、辦理大額信用卡詐騙如果構成詐騙罪的,應當是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詐騙罪來進行處罰。《刑法》196條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它們分別的標準分別是2萬、5萬、10萬。

2、累計欠款金額2.2萬,每張信用卡分別欠款為5千元左右;如果銀行起訴的話,金額是累計計算。

3、如果被銀行起訴,被判刑和罰款了。

二、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的犯罪活動,現就辦理此類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解釋如下:

1、對以偽造、冒用身份證和營業執照等手段在銀行辦理信用卡或者以偽造、塗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進行還款催告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金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3、行為人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案發後至人民檢察院起訴前已歸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4、對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銀行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信用卡詐騙量刑,應依照我國刑法第196條第1款明確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犯禁;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5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將所有的詐騙所得的財物全部揮霍,且無力償還的,或者多卡惡意透支的等等。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很多人會使用信用卡來進行消費,用信用卡具有透支的功能,相對來説是比較方便的。但是在這裏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信用卡消費不能存在詐騙的行為,否則的話將有可能構成詐騙罪,需要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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