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和信用卡詐騙有何區別?
信用卡和銀行業一樣,是我們經濟生活中很重要的工具,其提前預支的功能備受大家歡迎,因此,使用者很廣泛,但也因此滋生了以信用卡進行詐騙,或者辦假信用卡等劣性行為,如妨害信用卡管理和信用卡詐騙就是兩種危害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以下是兩者的區別。
一、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構成條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
1.具體行為包括: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
2.構成條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前者擾亂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和使用,而後者屬於詐騙,以騙財騙卡為目的,兩罪很相似。但作為公民,以歪心思謀取利益終究不被認可,將受到法律制裁,希望本文能提高大家對信用卡犯罪的認知,合理使用信號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