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未遂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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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的未遂是否存在

實踐中,大部分的刑事犯罪都是可能出現中止、未遂以及既遂的犯罪形態的,但也有一些犯罪是不存在未遂的,那麼對於非法經營罪來講是否存在未遂情況?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煙草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實踐中,有的行為人非法經營捲煙尚在收購、儲存或運輸階段,無法通過計算其獲利數額把握是否入罪以及達到何種法定刑幅度,也有的行為人多次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已經銷售金額和尚未銷售貨值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如何確定行為總體的經營數額以正確量刑。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需要我們釐清非法經營罪是否存在未遂,對於該問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存在未遂,以實際銷售作為既遂標準。理由是,收購、儲存、運輸、包裝、批發、零售等一系列經營活動的核心行為和最終落腳點都是出售行為,不加以區分則無法體現非法經營行為以謀利為目的的主觀特徵。從客觀方面看,同樣是實施了收購、儲存、運輸、包裝等經營行為的,對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煙草專賣制度所產生的危害,尚未出售的,相較於已將其謀利目的實現的銷售行為,顯然要小得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偽劣捲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的行為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也應以實際銷售作為非法經營罪的既遂標準。

第二種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不存在未遂,只要實施了生產或者流通環節的任一活動,即構成本罪。理由是衡量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既遂,應從非法經營犯罪構成角度出發,而經營行為是複合行為,包括生產環節以及流通環節的收購、儲存、運輸、包裝、批發、零售等一系列活動,只要實施了任一經營活動即構成本罪。儘管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謀利目的的特徵,但是否實際銷售並不影響本罪的犯罪構成,而未銷售部分也完全可以作為酌情減少刑罰量的考慮,不需要人為地擴大解釋法律,參照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相關規定。

作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即只要實施了生產或者流通環節的任一活動,即構成本罪,尚未銷售部分同樣應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討論非法經營罪的未遂問題,主要意義在於當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時,選擇何檔法定刑予以適用。如果認為非法經營罪存在未遂,則要先區分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各自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另一部分金額則作為酌情增加的刑罰量;如果認為非法經營罪不存在未遂,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相加即可確定相應的法定刑幅度。

關於非法經營罪的未遂,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但是大部分人還是認為非法經營罪是不存在未遂的。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生產或流通環節的任何一個活動,那麼就會構成本罪。涉嫌非法經營罪還是比較嚴重的,建議最好委託專業律師來為您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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