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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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對此刑法理論界並無爭議。所謂實質的刑事過失是什麼最簡單的答案應該是“注意義務違反”。李斯特在《德國刑法教科書》中指出:“為過失行為者,乃就自己所為之行為或結果,出於違反義務而欠缺預見,或基於違反義務而為行為之人。”違章作業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業務過失行為,理論界通説認為違章行為是故意的,但對於重大責任事故所產生的損害結果則是過失的。因而,不能僅以違章的故意而改變了過失的性質.以新增的《刑法》第139條而言,從其主觀上看,犯罪主體對隱瞞真相是故意的(不完全排除過失的可能),但對損害結果的擴大是過失的,因而其主觀方面仍屬於過失。從消極的角度看,過失是沒有故意但又需要承擔責任的一種心理狀態。從積極的角度看,過失是違反注意義務。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過失分為不同的類型,理論上有將之分為普通過失與業務過失。所謂業務過失,即懈怠業務上之必要注意。重大責任事故罪屬業務過失。業務過失是由於違反業務上的注意義務所構成的過失。從我國《刑法》的規定看,所謂的過失,包含了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形式,具體表現在對造成的後果上就是沒有預見,或者雖然有所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一般而言,在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情況下,行為人違反的結果預見義務,而在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情況下,行為人違反的則是結果迴避義務。

二、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年,新補充條例,重大責任事故罪最高可判15年。

刑法第134條對本罪的主體概括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雖然刑法對本罪的主體範圍做了大體的規定,但是,結合複雜的實際情況來看,刑法的規定在一些問題上是欠明確的,因此,有必要根據刑法規定本罪的精神進行具體的分析。

近幾年中,隨着我國的經濟水平不斷提高,會孕育着各類的企業不斷建立和發展,那麼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是需要遵循相應的規章制度,如果出現了重大責任事故後,不僅給危害到其他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時也會給國家和企業的利益造成危害,所以當事人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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